中国法院新闻讯(杨蕾)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那么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了,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又该怎么办呢?通化市某工地的工人于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依法审理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于某受被告丛某雇佣,在其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9年5月9日于某在工作中摔伤,造成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之后被送到通化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经医嘱需休息6个月。于某受伤后丛某派人护理于某并支付了9000元的误工费,因其养病期间无法工作,故于某要求丛某支付其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扣除住院期间支付的9000元)合计68496元,但双方就于某是否构成伤残和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某向二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前,于某申请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1、被鉴定人于某此次外伤致右足跟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伤情构成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于某此次外伤后的误工期限应以240日为宜。
庭审时,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点明确,出于对双方当事人考虑,法官进行了当庭调解,针对身为雇主的丛某,详细向其解释法律规定的雇主在雇员受伤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原则;针对作为雇员的于某,指出其在工作期间没有尽到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劝导其考虑受伤后丛某积极救治及派人对其护理的事实,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律师庭后沟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于某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扣除住院期间支付的9000元)合计5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这起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以调解方式结案,受到了原、被告双方一致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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